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师德师风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和监控机制,持续推进研究性教学,提高智慧教学建设成效,造就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提升学术型人才培养水平,推动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旨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通过开展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等工作,推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寓导于督、督导结合、以督促导、以导促强”的基本原则,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建立校、院两级督导联动机制,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与实效,确保学校质量工程的实施和内涵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教务部副主任和一名专家教授担任;委员由15~30名专家教授担任;设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评估与质量管理中心,由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校级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工作组,设组长1名,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员由5~15名学院教师担任。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组组长负责督导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着重于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校级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期至少联系1个学院。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组在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成督导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原则上从在职教授、副教授中产生,具备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于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等条件。优先选聘国家教指委委员、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校长教学质量奖获得者、大奖赛一等奖获得者、一流课程负责人、优秀教学成果奖和省级教改项目负责人等。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教务部和学院协商推荐,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校长签发聘书。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研究决定聘任,由院长签发聘书。各级督导员聘期一般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特别优秀者可适当延长届次。
第十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2个月(含)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终止其聘任。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学院可对任期内的教学督导员进行解聘;因个人特殊情况,教学督导员可向学校、学院提出辞聘申请。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按照国家教育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价、调研、指导等,及时向校、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校教学工作规范化运行;主动学习领会高等教育教学新思想、新要求、新范式,努力提升自身数智化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积极探索数字化转型赋能高等教育的学习环境、教育资源、师生素养、教学范式、教育评价等新特征,总结和推广教书育人的先进经验,努力营造数字化教学新生态,指导和帮助广大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教学研究水平和整体核心素养等。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评估、教学改革等有关咨询及论证工作,为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对学校教学运行秩序、教风、学风、考风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深入一线进行听课、看课,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教学指导。
(四)结合学校组织的教学资料归档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毕业设计(论文)跟踪检查等,对学院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教学评估工作和教学评优评先工作。
(六)反馈教学与教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意见。
(七)指导和引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组开展教学督查、评价、建设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领导和教务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整体教学质量与过程进行评估,对教学运行秩序、教风、学风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督导,对基层教学组织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并及时反馈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反映基层的教学情况,提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建议。
(四)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和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
第十五条 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交流和分析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同时督导员每学期提交个人工作报告,供学校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决策。
第十六条 校教学督导员与联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听课、看课和各项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先进典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组每学期向学院和教务处提供书面总结报告,供学校决策。
第十七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成员应不断加强学习,深入了解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发展趋势,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应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办法,并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员应根据工作职责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学校和学院应根据教学督导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认定其工作量,并按照临时性工作量绩效的相关规定进行计酬。教学督导工作量每年以10个月计,每学期核算,年终汇总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专家副主任和其他督导委员应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如下:
每学期按时参加学校教学工作会和督导工作会;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量原则上听评课不少于35次,每次1学时,课后及时反馈听课意见,加强与任课教师、学生的交流研讨;参加专项检查和教学巡查累计不少于2次;参加座谈调研累计不少于2次;指导所联系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审定院级督导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学期末提交1份个人督导工作总结报告。专家副主任除上述工作外,负责督导委员会日常管理、督导工作计划制定、督导工作总结审定等。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的工作量由教学评估与质量管理中心统计、核算;院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量由学院统计、核算,可参照学校标准自行制定计算及发放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职的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委员,完成规定督导职责后,在年终考核时,如未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可减免其相应定额教学工作量的50%。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组成员年终教学工作量考核事宜由各单位自行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本(专)科教学督导工作规定》(河工大政教〔2021〕20号)同时废止。